发布时间: 2017-11-03 08:43:02 作者: 阅读次数:
上饶师范学院艺术、体育、文学等类成果
工作量计算及奖励标准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鼓励艺术、体育、文学类专业教师创作优秀的文学、艺术作品,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高水平、高层次的比赛,参照学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及奖励的相关规定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艺术、体育、文学类专业教职员工、兼职人员,以上饶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,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成果。柔性引进人才在完成协议合同任务之外,以上饶师范学院名义完成的成果,可按此办法享受奖励。
第三条 本校人员的所有成果必须进行登记和确认,并且将成果原件交二级学院审核。
第四条 所有有效成果均计算工作量,成果的工作量以分值计量,奖励以人民币计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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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章 工作量核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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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条 音乐、戏剧、舞蹈类工作量计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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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音乐、戏剧、舞蹈类作品参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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等 级 |
类 |
别 |
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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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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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|
举办国际性、国家级的音乐、戏剧或舞蹈专场演出 |
5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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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联合演出工作量按人数均分,下同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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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参加国际性的综合性大型文艺演出的项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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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|
(2)参加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综合性大型文艺演出的项目 |
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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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举办省级音乐、戏剧或舞蹈专场演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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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|
参加省级综合性大型文艺演出的项目主要角色 |
1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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